雲林縣文賢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中華民國111年 9月7日 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教育部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訂定之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(三)載具音量除於教師引導學習或必要教學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靜音為原則。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…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。
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
(六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七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倘借用行動載具無定時歸還或損壞,將禁止借用30天,並通知家長,情節嚴重者將請求賠償。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級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校方告知家長相關情節,並再次向家長說明學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後,由家長領回。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(例如:偷拍、錄音、上網、玩遊戲、聽音樂…等等),依學校學生輔導管教辦法處理。
六、為推廣並協助學生進行線上學習,學生攜帶或借用行動載具需遵守以下規範:
(一)申請程序:由家長簽署申請書,會知班級導師及學務組或資訊老師後,學生方能攜帶或借用行動載具。
(二)行動載具使用時間分列如下:
1.上學以前:進入校門之前。
2.放學以後:離開校門之後。
3.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課程需要時,得經老師同意方能開機使用。使用完畢後,必須立即關機,回歸學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辨法規範。
(三)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,如有需要攜帶或借用者,必須妥慎保管,遺失自行負責。
七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修正時亦同。